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提升医保管 理质效,减少参保人员省内临时异地就医的操作环节,方便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购药结算,实现“马上办”“少跑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省内异地临时就医人员”不包含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人员,上述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二、牡丹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前往省内异地临时就医时,无需通过线上线下途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就医直接结算。
三、按照《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牡人社规字[2018]1号)和牡丹江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临时结算 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省内异地临时备案的待遇标准:
(一)临时异地住院每次起付线1500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在省内异地住院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省内异地住院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
四、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牡医保联发[2019]7 号)中规定的费用标准直接结算。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省内、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个人账户费用可直接使用支付,无需备案。
六、本通知自2024年06月28日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牡丹江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