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1000/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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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判后答疑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牡中法[2024]16号 | ||
发文日期: | 2024年3月11日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关 键 词: | 判后答疑,释法答疑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判后答疑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案件判后答疑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般规定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化法官释明义务,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接受裁判,及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促进定分止争和服判息诉,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真正实现法院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答疑的范围和主体
第二条【基本原则】本规定所称判后答疑,是指诉讼案件在裁判文书宣告时及宣告后的六个月内以及执行案件实施过程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执行措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疑问给予必要的释明,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判后答疑适用于各类一审、二审、再审等案件,以及因当事人不服本院作出的驳回刑事、行政申诉、驳回国家赔偿申诉、驳回民事再审申请或作出的生效民事再审裁判。来本院信访的案件,执行案件参照适用。
第四条【特殊案件】不宜适用判后答疑的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1.刑事公诉案件;
2.调解、和解、撤诉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4.当事人已就本院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或者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5.已经经过上级法院裁判或者申诉复查的案件;
6.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
7.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已经进行判后答疑的。
第五条【例外情形】不属于判后答疑的情形:
1.就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投诉的;
2.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3.超期提出异议或疑问,或提出的疑问超越案件范围的;
4.答疑程序终结,申请人仍持有异议,重复来访的;
5.申请人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提出疑问的;
6.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范围,通过释明无法得到处理,需要另行制作裁判文书处理的;
7.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涉及审判秘密不宜直接答疑的情形。
对以上不属于判后答疑范围的,由答疑人员对上述范围的请求按性质转相关部门处理,或向申请人释明其权利救济的途径,
第六条【申请人范围】判后答疑申请人的范围包括:诉讼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或裁判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第七条【答疑人员范围】答疑人员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院庭长等。判后答疑一般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根据情况参与。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答疑,但不得单独进行答疑。
因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等原因,不宜由案件承办人答疑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可由分管副院长或协助其工作的领导牵头答疑。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当事人的基层组织参加。
答疑流程
第八条【通知答疑】各条线根据审判实际印制《预约判后答疑申请书》与《判后答疑须知》随同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答疑的种类】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即时答疑;二是预约答疑。即时答疑是指在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同时,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预约答疑是指当事人无法申请即时答疑,在签收裁判文书后(上诉期内或生效后)递交申请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第十条【即时答疑流程】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现场、执行现场针对裁判内容或执行措施等当场口头提出疑问、异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应针对这些疑问、异议即时进行答疑,做好释法析理工作。代理人申请即时答疑的,须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预约答疑。
第十一条【预约答疑流程】当事人收到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未申请即时答疑的,可以提交《预约判后答疑申请书》,明确基本信息及申请答疑事项等内容。对申请判后答疑或者来信来访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判后答疑规定的,审判庭室应当立即登记并通知案件承办人答疑。对于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重大敏感等案件,应当同时报告案件承办庭室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协同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案件承办庭室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应当立即进行答疑。不能当即答疑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确定答疑人员、日期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答疑工作原则上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完成。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申请预约答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要求答疑的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预约答疑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如果由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必须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期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判后答疑事项的,法院向代理人进行答疑与向当事人答疑具有同等效力。
判后答疑的方式:判后答疑原则上采取由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接待当事人并当面口头答疑的形式,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对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等原因无法当面口头答疑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答疑。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应当答疑的情形】对于同一案件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或可能引发负面舆情或存在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院领导要求向当事人作判后答疑的案件,以及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案件承办庭室应当通知案件承办人进行判后答疑。对于重复要求判后释法答疑及重复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刚性答疑的规范】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进行判后答疑的,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原则上应当在本院信访接待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有正当理由在其他场所答疑时不便录音录像的,应当制作笔录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答疑时间和地点、答疑人员、当事人的异议和疑问要点、答疑的内容、当事人对答疑的信服情况等内容,并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应当予以注明。
答疑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司法警察到场协助。答疑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非正常信访苗头的案件,答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并做好维稳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答疑纪律】判后答疑应当避免激化矛盾,围绕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做好案件释明、服判息诉工作,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判后答疑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喧哗、无理取闹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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