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1000/2024-00016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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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登记领域中适用新版外国人 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文 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3-15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 关 键 词: | 登记,公约,市场,企业,机关 | ||
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移民局有关政策,2023年12月1日起,将正式签 发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 居证)。为落实登记领域外国人永居证便利化相关工作,进一步
优化企业登记便利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规规章
根据《公司法》 《外商投资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当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 要求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版永居证启用,外国自然人 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永居证的,无需公证
认证。永居证已纳入在线认证范围,免于提交纸质证明材料。
二、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各登记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队伍建设,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切实贯彻落实好永居证政策,
确保新版永居证在登记领域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对外宣传报道
各登记机关应加强对新版永居证政策的宣传,提高外国人对 新版永居证的认识和使用意愿,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
展。
业务咨询:王鑫 电话:6997498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2024/3/29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上级文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
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 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市监发 (2024)9号)(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公约》)有关要求,
现就贯彻落实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宣讲和业务咨询解答。按照《公约》规定, 《公约》缔约国的投资者来我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 区)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时,只需提交所 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 书 (Apostille), 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各外资被授权局窗口登记人员要认真学习、精准掌握《公约》 的适用范围及申请材料的调整变化,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政
策宣传解读,让此项便利化举措惠及更多外国投资者。
二、简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材料。 《公约》缔 约国企业在我省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年报环节,提交外国企业 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时,仅需提交所属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材 料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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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上级文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局辖区内有县(区)级被授权局的,请及时 转发本通知并做好业务指导。各地在外资登记实务中遇到的
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向省局报告。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 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市监
发(2024〕9号)
黑水江省市场监智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2-
2024/3/29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上级文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文件
市监注发[2024]9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 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通知
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我国已正式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 称《公约》),并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实施。按照我国落实《公 约》的统一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公约》规定,《公约》缔约国公证文书送我国内地使用, 只需办理缔约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 证.附加证明书的功能、效力等同领事认证。我国内地与我国香 港转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维 持现行方式不变。
《公约》缔约国信息、附加证明书核验网址链接和各国主管机
关名称、授权签发人职务、核验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登录中国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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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9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登记管理领域做好落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工作的通知-上级文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事服务网查询
二 、调整所需材料
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暨记注册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对于 《公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村料,以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 事认证后所属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改为收取所属国有关
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对于《公
约》缔约国申请人提交经我国驻外国使(领)馆领事认证材料的,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原则上应当接受自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
公证认证材料。
三、强化工作落实
外商投资全业登记机关要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 及时解签外商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按本通知要求收取《公约》缔 约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遇到新情
况新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陆晓阳 010-82260739
市易屿管关局产公 于
2 0 2 2 年 2 月 3 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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