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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00/2023-00013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成文日期: 2023-11-30
关  键 词: 执法,监管,当事人,应当,非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7 13:54:27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各种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取非现场执法方式对食品安全、药械化、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网络平台、广告发布、直销行业、主体登记信息、产品质量、价格、认证机构等相关领域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多发易发、直观可见,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和平台能够辨别的违法行为,可以实施非现场监管执法。

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应当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公平公正与高效便民相一致、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通过视频、音频等方式开展询问调查。视频、音频询问时,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采取非现场方式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执法部门应当对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等作文字说明。

第七条 采取非现场方式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证据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八条 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为当事人处理违法、政策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等活动提供便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第十条 经当事人同意,执法人员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电子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改正的,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短信告知或者语音电话等方式进行劝阻和教育;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在非现场检查过程产生的监管执法信息,应当按规定时限,将检查执法结果录入“互联网+监管”或“全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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