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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00/2023-00011 主题分类:
标      题: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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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年8月10日 成文日期: 2023-08-10
关  键 词: 药品,检查,经营,现场,监管

关于印发《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27 11:22:51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科学合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水平,确保药品经营监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10日

 

 

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

 

  一、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确认药品经营活动合法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符合性,通过文件审核、视频调查或混合检查等,采用远程评估方式实施的药品经营活动监管方式。

  二、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适用以下情形:

  .因突发传染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造成现场监督检查人员人身和健康风险的  

  2.基于药品经营企业合规的前提,在药品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中,为减少迎接检查产生的经济负担和监督检查派出部门的经费投入;

3.因市、县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药品流通领域协同检查,无需全部检查人员到场的,可以药品经营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共同进行。

4.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等级为C级的,不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有关疫苗、血液制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检查不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

  三、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人员的构成

  市、县两级药品流通监管人员、稽查执法人员或省、市级药品GSP检查员。

  四、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

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4.《黑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试行)》

  五、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通信设施要求

  1.设立视频会议平台的会议室,以保证监管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可以实时沟通、讨论

  2.远程评估使用的视频会议平台或其他方式,如有与视频会议平台连接的智能眼镜或其他移动摄像头,可以提供经营活动操作、设施和设备的实时视频

  3.具备适当的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平台,以便药品监管部门与被检查企业及时为检查员提供文件和信息:或通过访问安全云服务器以共享文档,并保证提供的文件和信息可保密。特殊情况下,如检查员不能集中在视频会议室在线沟通交流的,应配备电子文件和信息交换平台或使用其他适当的通信设备。

  六、药品经营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

  1、向被检查企业发出监督检查通知,告知准备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及时限(一般为收到非现场检查通知3个工作日)

  2、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确认的问题及其补充材料清单,并发出书面的电子文件。被检查企业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档

  3、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记录、数据和现场视频等进行远程核查

4、综合评定及检查结果处置。基本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药品经营活动行政处理措施管理规程》处置。如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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