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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31000/2023-00009 主题分类:
标      题: 牡丹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进一步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文      号: [2023]51号
发文日期: 2023-05-26 成文日期: 2023-05-26
关  键 词: 信用,市场,修复,工作,失信

牡丹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进一步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28 10:52:05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为推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2〕111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的通知》(黑市监〔2023〕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作部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提升市场整体诚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工作,现就进一步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信用修复管理各项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2022〕111号),本着“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确保各项信用修复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相关业务学习提升,做好舆情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二、强化落实、严格执行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7号)及《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120号),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三、完善台账、精准修复

以《全市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进展情况统计表(牡丹江台账)》为重点,重点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修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经营异常名录(包括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分类建立动态工作台账,做到失信信息底数清、重点信息标注明、修复信息定位准。要立足实际,分清类型,积极开展分类修复。特别是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受公示时间限制,符合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条件的,要及时受理,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停止公示相关信息,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12·4”国家宪法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结合日常监管、抽查检查等工作,印刷宣传材料、发布公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

五、总结经验,及时报送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于2023年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按季度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台账,要求台账数据准确,责任清晰,信用修复及时、准确、规范。在信用修复实际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信用监管科进行沟通。

联 系 :市局信用科彭恩军 李雨薇

联系电话:0453-6891604 6891691

电子邮箱:gsjqyjdgl@163.com

附件:牡丹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关于进一步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pdf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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